重庆市民用醇基燃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领域醇基燃料(以下简称“醇基燃料”)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醇基燃料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废弃物处置等活动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醇基燃料,是指以甲醇、乙醇等醇类为主体配制的液体燃料,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醇基液体燃料》(GB16663-1996)的相关规定。本办法中醇基燃料灶具及其配套的燃烧设施应当符合行业标准《醇基民用燃料灶具》(NY312-1997)的相关规定。第四条从事醇基燃料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废弃物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第五条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全市醇基燃料行业管理和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编制醇基燃料行业发展规划及管理制度;督促并指导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济信息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经济信息部门”)开展醇基燃料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各市级部门联合执法。区县经济信息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醇基燃料行业管理和和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建立隐患整改台账;联合本行政区域内各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以区域为主、条块结合的方式,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落实各职能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醇基燃料生产、储存、经营环节管控。对醇基燃料生产、储存、经营实施许可和监督管理,对生产量、储存量、经营量进行登记和统计。督促醇基燃料生产、储存、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生产、储存、经营环节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管控。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醇基燃料生产、储存、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二)公安、交通部门分别负责加强醇基燃料运输环节管控。对从事醇基燃料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运输量进行登记和统计。督促醇基燃料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运输环节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管控。做好醇基燃料运输车辆的资格管理和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依法查处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车辆、未取得从业资格的非法驾驶和押运人员、非法改装、伪装车辆运输醇基燃料等违法违规行为。(三)商务、住建、卫生、民政、教育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醇基燃料流通使用环节管控。对醇基燃料使用单位使用量进行登记和统计。对流通使用环节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管控。指导使用醇基燃料的各类餐饮企业、酒店、宾馆、农家乐、学校、机关、医院、养老院、宗教场所、建筑工地和企事业食堂等单位做好规范使用和安全管理。(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对废弃醇基燃料处置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管。组织开展废弃醇基燃料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督促废弃醇基燃料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落实环境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履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制度。指导处置单位对查处或扣押的废弃醇基燃料进行无害化处置。依法查处废弃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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