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为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和《三峡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执行,根据《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实施责任追究的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二)从严治党、从严治政、违纪必究原则;(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二、实施责任追究的对象责任追究的对象是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一)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对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问题,追究集体责任,同时追究领导班子正职的责任;由领导班子正职或其他成员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正职或其他成员承担责任,追究个人责任。(二)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领导干部对直接主管的工作,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负直接领导责任,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负次要责任,追究其重要领导责任。三、实施责任追究的方式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一)组织处理对领导班子违反《规定》行为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口头批评、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整顿调整领导班子。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行为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或者免职。(二)组织处分对党委领导班子违反《规定》行为的党纪处分包括:改组、解散。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行为的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四、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适用范围(一)领导班子违反《规定》行为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1、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重视,不开展经常性的反腐败理论学习和党员思想教育工作的;应该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但不组织制定或者不督促落实的、以及责任目标没有分解落实的;对上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要求不认真贯彻执行的;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部署、不听取汇报和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情况不进行检查、督促和考核的;对群众意见大的问题不闻不问、不认真处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对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2、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及时解决而造成严重后果;对身边的干部、职工管理不严,致使发生问题的;对不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闹不团结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或调离工作岗位。3、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班子软弱涣散,无法承担集体领导责任;领导班子集体有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领导班子予以改组或解散的党纪处分,同时给予领导班子正职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4、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反党和国家政策以及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甚至支持、纵容或者授意、指使下属搞不正之风的,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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