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中華民國聽力語言學會章程民國93年會員大會通過修改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聽力語言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TheSpeech-Language-HearingAssociationofTheRepublicofChina)第二條:本會以團體組織力量聯絡會員,提高國內聽力、語言診斷及治療的服務素質,及與國外相關專業人員學術交流為宗旨。第二章任務第三條:本會之任務如下:一、國內聽力語言病理專業技術知識之研究、調查、整理之交流。二、提高國內聽力、語言病理專業人員素質及講習事項。三、與國外聽力、語言病理專業人員技術、學術研究上之交流。四、國內、外聽力、語言病理專業技術知識之介紹及出版。五、設計研究與製作有關聽力、語言病理診斷之工具及治療之教材。六、其他有關對聽力、語言病理之服務事項。第三章會員第四條:凡贊成本會宗旨,依下列資格,由會員二人之介紹,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得為正會員、相關會員或團體會員。一、正會員:凡中華民國公民,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列為正會員。(一)本科系畢業者。(二)大專以上畢業,曾修讀聽力檢查或語言治療二十個相關專業學分以上,並在聘有本會認定合格指導老師之醫療院所、機構及學校聽力檢查或語言治療部門,完成六個月以上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取得鑑定考試合格證書,且直接從事聽力、語言病理臨床工作者。(三)大學以上相關科系畢業,且實際從事聽語研究、教學工作者。二、相關會員: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列為相關會員。(一)不符合正會員資格,但實際從事聽語臨床或研究工作者。(二)相關醫療人員。(三)教師。(四)學生:大專以上相關科系之學生。三、團體會員:聽語訓練中心、儀器廠商或相關團體。(指派一人擔任代表)第五條:凡對聽力、語言病理或相關臨床、研究工作或對本會有貢獻者,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名譽會員。第六條:凡會員有違反本會章程行為或破壞本會名譽者,得由理、監事會通過提請會員大會分別予以警告或除名。經查明屬實者,得先予處理,再提會員大會追認。第七條:一、本會之正會員應享權利如下:(一)發言權及表決權。(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三)參加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益。二、本會之相關會員及團體會員應享權利如下:(一)發言權。(二)參加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利。第八條:本會之會員應有下列之義務: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三、繳納會費。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一、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者。二、犯罪經判刑確定或執行中者。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四、經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第四章組織及職權第十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第十一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後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三人由會員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組成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得互選常務理事五人,監事會得互選常務監事一人。第十二條: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以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第十三條:本會理事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第十四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第十五條: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第十六條: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應予解任。一、事故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者。二、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三、職務上有違反法令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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