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通識教育學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通識教育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研究,規劃,促進通識教育為宗旨。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一、研究通識教育之理論與實際。二、協助規劃通識教育之發展策略。三、發行通識教育學術刊物及舉辦研討會。四、提拱通識教育資訊及連絡通識教育工作者,從事經驗交流。五、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相關事項。第二章、會員第六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從事與通識教育相關之研究、教學及行政工作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二)團體會員:凡學校、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上,以行使權利。(三)贊助會員:凡不符合個人會員入會資格但對通識教育具有熱忱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贊助會員。(四)學生會員:目前就讀公私立大專院校,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學生會員。第七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第八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一、喪失會員資格者。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第九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第十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第十一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組織及職員第十二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五十人,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一、訂定與變更章程。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三、議決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六、議決財產之處分。七、議決本會之解散。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第十四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產生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第十五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二、選舉或罷免、理事長。三、議決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四、聘免工作人員。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六、其他應執行事項。第十六條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
中华民国通识教育学会章程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