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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也有好坏之分.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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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于某在糖果、糕点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于福记及图”商标,徐福记”的商标搭配形式由其独创,并已与该公司形成唯一对应联系,于某的行为将造成不良影响。不过,徐福记集团的该主张并未得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支持。日前,徐福记集团已将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      据商评委裁定显示,“于福记”与“徐福记”商标存在实质性区别,两商标首字均为常见姓氏,消费者不会将两者混淆或误认。“徐福记”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时间2009年4月,晚于“于福记”商标申请注册时间,徐福记集团关于“‘徐福记’商标在该案中为驰名商标”的主张不成立。据悉,该案将于近日开庭进行审理。   ——引自《“徐福记”过招“于福记”》       世界上的好事大概有两种:一种是看上去很好,另一种是真的很好。我们就从商标注册这个方面,对于看上去很好或者是真的很好的商标作一个浅层次的粗略讨论。也算是给企业、商标使用者提个醒,从商标设计、注册开始,对自己可能沿用百年的商标做一个最初的筹划和安排。      就“徐福记”与“于福记”这个事情而言,本质上讲就是两者是否构成商标近似的问题,并不复杂,但其中蕴涵的显著性较差的商标其使用和保护以及品牌打造方面的问题,却是很值得深入探讨的。     首先说,目前我国存在和新生着很多显著性比较差的商标,大概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直接使用了通用名称或者近乎于通用名称为主体的商标,诸如:“竹叶青”、“好医生”、“佳医生”、“廖记棒棒鸡”,在茶叶类别商品上还注册有“春茶”、“春茶堂”等等;另一类是包含姓氏的商标,诸如:“徐福记”、“于福记”、“张氏”、“王氏”、“白家”、“黄家”等等。看上去很好,自以为简单易记、有一定含义,可能还很有点老字号的味道,比较贴近消费者,市场效应会更容易形成等。其实呢,好像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好。      我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因为上述两类商标还是具有一定显著性的,也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所以国家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使他们取得了商标权利。上面说的这些商标,看起来很好,但从商标法这个角度讲,其存在有商标专用权缺失、不完全的问题,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商标保护难以实现,更不利于品牌的打造。      说到这里,不得不对“商标专用权”作一个简要的说明:商标专用权,是依主体(自然人或法人等)申请,国家行政机构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行政审批授予给主体的作为商业标记的专有权利,其核心是排他的专门使用权,就是只有自己能用,别人不可以使用的权利;更包括近似的保护。那么,显著性较差的商标无法完整地排他地拥有商标专用权,也就是说,这些商标无法抑制、抵御别人的正常使用(相同或近似),如上所说的“佳医生”之于“好医生”、“于福记”之于“徐福记”等--即使字形相近、意思相同或近似等等也无可奈何。      申请注册商标的目的,从根本上讲就是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以标记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从而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并且作为品牌使用、宣传并受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授权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都构成侵权,将会被依法禁止使用并要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的。      其次,我们一听“竹叶青”这个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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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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