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党委组织部 内蒙古党委宣传部 内蒙古国土资源厅 文件 内蒙古教育厅 内蒙古司法厅 内蒙古广播电影电视局 内国土资发[2008]3号关于开展全区旗(县)、乡(镇、苏木)、村(嘎查)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通知各盟市党委组织部、宣传部,国土资源局、教育局、司法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根据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国土资源部、教育部、司法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在全国县(市)级领导干部和乡(镇)、村级基层干部中开展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93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区旗(县)、乡(镇、苏木)、村(嘎查)级干部中进行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通过开展此项活动,使旗(县)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使乡(镇、苏木)、村(嘎查)基层干部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观念意识不断增强,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持续保障能力。一、本次活动主题为“全区旗(县)、乡(镇、苏木)、村(嘎查)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以下简称“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具体实施方案见附件1。二、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国土资源厅、教育厅、司法厅、广播电影电视局共同组织领导全区“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六部门分别有一位领导同志负责此项工作,并指定一名处级领导干部担任联络员;“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厅(下简称“全区培训活动办公室”),负责整个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工作(自治区党委、政府六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同志、联络员及“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办公室成员名单见附件2)。三、各盟市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国土资源局、教育局、司法局、广播电影电视局也要明确相关的领导同志和联络员负责此项工作。“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办公室设在当地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地区整个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并指导旗(县)的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四、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组建全区“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讲团”,具体承担自治区的宣传教育培训任务。五、各地要按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及时做好本辖区内的各项组织工作,保证活动按要求进行,并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要加强对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舆论宣传工作,适时组织当地主流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盟市“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相关部门分管领导、联络员、活动办公室成员名单以及“实施方案”请于2008年1月20日前报“全区培训活动办公室”。 附件:(县)、乡(镇、苏木)、村(嘎查)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实施方案 (县)、乡(镇、苏木)、村(嘎查)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六部门分管领导、联络员及办公室成员名单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国土资源厅教育厅司法厅广电厅二○○八年一月七日主题词:国土资源干部法律培训活动通知抄报:全国培训活动办公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08年1月7日印发(共印150份)附件1全区旗(县)、乡(镇、苏木)、村(嘎查)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实施方案一、活动主题全区旗(县)、乡(镇、苏木)、村(嘎查)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以下简称“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二、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五五”普法规划要求,紧紧围绕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的基本国策,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提高旗(县)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水平,增强广大农牧区基层干部依法依规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观念意识,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支撑能力和持续保障能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三、宣传教育培训对象全区旗(县)、乡(镇、苏木)、村(嘎查)级组织主要负责人。四、宣传教育培训目的和内容宣传教育培训目的:(一)提高旗(县)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水平,增强依法依规处理与国土资源相关的各项工作的能力,切实保护好耕地资源、草原资源和矿产资源,维护好国家利益和农牧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二)进一步明确乡(镇、苏木)基层政府和村、牧民委员会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职责,强化广大基层干部及群众的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三)提高广大基层干部群众自觉保护耕地、保护草原、节约集约用地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的意识,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宣传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重点宣讲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的大政方针,尤其是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重大意义。(二)重点介绍和普及与基层干部群众生产生活和实际工作密切相关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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