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第三条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勇于探索,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省教育厅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第五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六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报到入学。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向研究生处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不可抗力者除外。第七条新生入学报到三个月后,经学校按招生规定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第八条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校医院或附属医院证明,由本人申请、导师及所在院(系)同意,研究生处审核并报主管院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一年逾期而未愈者,取消入学资格。病已痊愈者,须于新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提出入学申请,经校医院或附属医院复诊,确已痊愈者,经审查同意后可办理有关入学注册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没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研究生处审核,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取消入学资格:(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二)入学复查或政审不合格者;(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入学前是应届毕业生的,其档案材料、户口关系等退回其来源学校;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其原工作单位;其他人员退回其生源所在地。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在规定日期返校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归者按旷课处理。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一条研究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存入本人档案。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记录,非学位课程考核不及格可补考一次,学位课程考核不及格必须重修。第十三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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