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区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绍市财综[2000]255号绍房改办[2000]6号第一条为加强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浙江省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1999]106号)和《绍兴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划定市区范围内各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的筹集、提取、使用及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住房补贴包括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补贴三种。第四条住房补贴资金按“申请报批、专项储存、定向使用、严格监督”的原则管理。第五条职工申请住房补贴的资格和条件,按《实施意见》及与此配套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住房补贴资金按下列规定渠道列支:(一)住房公积金补贴1、行政事业单位按《实施意见》中规定的补贴比例(目前按不高于本人总工资的15%)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2、企业按相同比例补贴,在成本中列支。(二)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首先在单位售房款或企业住房周转金、职工福利费、税后利润以及其他自有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在成本中列支。第七条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预算年度本单位购(建)住房人数、离退休职工数和新参加工作职工数、编制住房补贴资金预算(草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预算编报时间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依据财力状况和各单位财务收支情况核定住房补贴资金额度,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或单位财务收支计划。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应根据当年本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情况,确定住房补贴对象、数额和补贴资金列支渠道按十一条规定程序上报有关部门审批。第八条住房补贴资金的归集、提取、使用和管理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公积金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当单位发放住房补贴所需资金来源不足时,应按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内部“轮候制”,具体由各单位自行确定。第十条按规定可领取住房公积金补贴或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职工,如有职务(含职称,下同)变动的,从变动的次月起按新职务标准核发住房公积金补贴或计提一次性住房补贴并纳入住房公积金专户管理。第十一条职工申请和单位计发住房补贴应遵循以下程序:(一)申请住房公积金补贴程序:凡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新职工在参加工作次月起),由所在单位直接计发住房公积金补贴,具体由单位经办人填写“住房公积金增补清册”连同该职工按月正常缴存部分一起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办理申报和开户手续,按月缴存。(二)申请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程序:1、个人申请。按规定可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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