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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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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事故申报程序,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事业部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事业部各部门(项目部,下同)员工。第三条工伤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工伤管理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第二章工伤管理职责第四条各项目部必须把工伤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并考核,各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也是工伤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各项目部分管安全工作的安全员对工伤管理负具体的责任。第五条安全管理部是工伤管理职能部门,办公室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各项目部必须有专人负责工伤管理事务。第六条负责分管工伤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工伤管理的专业知识,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项目部工作事故的综合分析情况,并在今后防范工伤事故的具体措施。第三章工伤范围第七条事业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八条事业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事业部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本条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九条事业部职工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第四章工伤报告处理第十条各部门须办理工伤者必须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的3日内将完整的事故报告及事故分析报安全管理部和办公室各一份(时间、地点、受伤经过、部位必须写清楚,否则不予办理)。特别情况应在10日内完成报告手续。第十一条需鉴定的工伤问题,必须由部门写出申请报告及完整的相关材料,办公室审查,总监批准,否则不准上报。第十二条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由安全员或带班组长在当班到安全管理部登记(其他人员不准代替),登记人员要严格把关,并逐级报告领导,经领导签字、安全管理部、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办理工伤。报事业部人力资源总监签字、安全管理部经理签字、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批准。第五章工伤管理第十三条员工在作业场所因工负伤,所在项目部必须在8小时内到安全管理部登记。超过规定时间,按迟报事故处罚事故单位当班带班组长、安全检查员各500元。第十四条发生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安监部门或当班值班人员应及时进行现场勘查,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所有上报调查的事故不论是否有工伤,都必须于第二天认真进行事故追查,原因清楚、责任明确。准确记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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