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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案与刑事被害人赔偿问题法学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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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案与刑事被害人赔偿问题法学论文2005年2月1日,罪犯付某驾驶一辆套牌的白色林肯轿车,在长春市亚太大街将一9岁女孩肖金萍撞到,并将其卷入车下。付在明知被害人被卷入车下的情况下,加速行驶,拖带被害人致其当场死亡。这就是当年轰动一时的长春林肯车拖人案,在2005年4月5日尘埃落定肇事者付中涛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除了用生命偿付刑事责任外,法院还判决付中涛赔偿被害人死亡赔偿金、。然而死刑虽然执行完毕,付中涛却留下了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其附带的民事赔偿责任无人担负,受害人拿到款基本无望。无独有偶,近日在天津市也发生一起汽车肇事案,由于行人无故闯红灯,与疾驰而来的宝马车相撞,当场昏迷被送入医院。法官在判决时无奈只能判决宝马车有罪赔偿行人医药费用。其实法官也知道,宝马车基本无罪他没有违规驾驶,但是如果判处他无罪,在医院中的伤者将会因无钱医治,而死于医院。为了维护人的性命没有办法只好将司法正义与被告的利益一并牺牲掉了。调查显示,当越来越多的刑事案件的加害人被绳之以法以后,许多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却都没有得到应有的来自罪犯人的附带民事赔偿。他们面临的情境是,罪犯确实被绳之以法了,法院的民事赔偿款项判得也比较高,但最后他们所得到的结局大多是“空赢了一张纸”。大多此类案件的发生,使刑事诉讼案件中,得不到赔偿的被害人成了新的弱势群体。被害人获得了形式上的法律正义,却因为亲人受伤致残或失去生命而陷入生活的困境。被害人欲哭无泪,陷入无限的无助与绝望中,我们不禁要问:我们的法律正义作用何在?我们的国家为什么不能利用国家赔偿的形式让这些被害人以及被害人家属不在绝望?为什么不能在刑事案件中施行国家赔偿来解决这些问题。国刑法学泰斗、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马克昌先生深有感触地说,这些情况,以及这些受害人所面临的一切,绝不仅仅是个例;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特邀咨询员,他经常听到或遇到类似的情况。(1)(法律快车频道张倩)据马老介绍,我国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助和救济之所以一直处于比较薄弱的局面,是因为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建立国家对犯罪被害人的救济补偿制度。而这项制度早在二战以后,就被新西兰和欧美等国迅速采纳、波及,日本甚至成立了专门的国家赔偿委员会。并设立了《犯罪被害者等给付金支付法》。而这项制度的宗旨就是不管采用政府拨款还是慈善募捐等何种形式,反正要设立一种公基金,对暴力犯罪的人身被害者进行救济,说白了就是由国家代那些确实拿不出钱的刑事被告给受害人以应得到的补偿;既让受害人切切实实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也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刑事诉讼案件中国家赔偿的立法基础国家赔偿法的宗旨在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两个方面。有观点认为,国家赔偿法就是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法,故在宗旨中无需专门规定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该问题涉及到整个国家赔偿法的架构,以及赔偿原则、补偿规则、赔偿义务机关设置、赔偿程序、追偿机制等方面。我国宪法有“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行政诉讼法也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作为立法宗旨之一。在行政诉讼法基础上制定的国家赔偿法,立法宗旨应体现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目的。尽管国外的赔偿法立法宗旨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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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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