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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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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各设区市房地产管理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现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九年八月十四日第一条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和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代收代管、使用和监督管理。本细则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第三条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细则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前款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第六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本地区不同类型物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第七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二)售房单位按照所出售住宅的建筑面积,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一次性提取专项维修资金。第八条拆迁安置中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危(旧、棚)改回迁房,单位集资建房的专项维修资金参照商品住宅的标准执行。第九条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凡依法登记权属的车位、车库等其他非住宅物业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第十条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第十一条房屋买受人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应当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已售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前,将自用及尚未出售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交存至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第十三条未按本细则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第十四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代管;已售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设区的市、县(市)财政部门或者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第十五条设区的市、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的商业银行作为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帐,按房屋门户号设分户账;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帐,按房屋门户号设分户账。第十六条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交专项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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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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