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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职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扣个人所得税吗.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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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职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扣个人所得税吗?问:单位给职工除了按规定正常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外,又缴纳一份补充养老保险,请问该补充养老保险是否要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第一条关于单位为个人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后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免税保险外的保险所得,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贵公司可按以上规定办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合理运用优惠政策节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均应当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工资、薪金所得在个人所得税缴纳中占主导地位,涉及面广,对如何充分运用税收政策对其进行税收筹划,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本文对此作如下探讨,以抛砖引玉。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关键思路是根据相关税收减免政策,结合工资、薪金不同发放方式的特点,改变个人取得工资、薪金的时间,规避或减少应税所得,尽可能在不违反税收政策的前提下享受税收减免优惠,以达到降低个人税负的目的。因此,首先要熟练掌握相关税收政策,正确区分工资、薪金所得。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在企业或其他单位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及其他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所得。    也就是说,工资,薪金所得,不仅是指工资、奖金,还包括各种津贴、补贴。比如特殊行业的津贴及补贴(主要是指井下、高温、野外、保健等津贴)、边远地区补贴、营养补贴、伙食补助等(特殊免税津贴、补贴除外),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从范围上看,工资、薪金所得包括单位财会、劳资、工会、后勤和其他部门发放的种类与任职受雇有关的一切所得。从形式上看,工资、薪金所得表现为货币、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利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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