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梯次转移住房分阶段置换作者:陈建明陈忠浩刊登于《南方日报》2005年10月19日第A7版新农村建设工程应体现“农民流向分梯次转移、农民住房分阶段置换”相结合的理念,立足发挥县城、集镇、村庄三者的功能优势,彻底改变农民的生活水平、生活质量和生存环境南方网讯新农村建设究竟“新”在哪里?笔者认为新农村建设工程应体现“农民流向分梯次转移,农民住房分阶段置换”相结合的理念,立足发挥县城、集镇、村庄三者的功能优势,彻底改变农民的生活水平、生活质量和生存环境。形成“农民流向分梯次转移”的社区化管理的新农村建设思路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身份(农与非农户口)二元模式、土地所有权(国有与集体土地)二元制度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村劳动力从土地中分离出来向城镇转移,上述二元现状逐渐被打破,逐步形成了“农到城”、“农到农”、“城到农”、“边远地区到经济发达地区”的“多向流动”格局,农村劳动力自发、合理流动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在新农村建设中必须实行以居住地为载体,农民分层次向县城、集镇、村庄流动为原则,以方便生活、量力而行为基础,由县城住宅小区居民、乡集镇小城镇居民、村庄中心村居民为主的三种转移模式,逐步形成“农民流向分梯次转移”的社区化管理的新农村建设思路。县城住宅小区居民转移模式———必须是具有在县城购买住房、适应城市生活能力的农民才能选择这种流动、转移模式。乡集镇小城镇居民转移模式———那些具备在乡镇集镇建造住宅条件和能力的农民都可以选择这种流动、转移模式。一般在乡镇集镇做生意、在乡镇工业园区打工的农民都可以成为乡集镇居民。村庄中心村居民转移模式———只要有生活、生产、工作能力就可以选择这种流动、转移模式。加工小作坊、规模化养殖场应该留在村庄中心村,种养大户、专业户应成为“农业老板”,周边为之打工的农民应成为“农业工人”,逐步成为村庄中心村居民,他们是村庄中心村的定居主体。农民住房分阶段置换应成为实施新农村建设工程的重要途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生活质量的提高,住房不仅要满足人们“居者有其屋”的基本生存要求,还要满足人们“居者优其屋”的更高层次需求。在新农村建设中应将土地管理与村庄改造、规划建设、土地整理、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等工作结合起来,根据不同生活能力的人对住房条件的不同要求,实施农民住房分阶段置换,发展小城镇建设,大力整治“空心村”、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逐步实现产业相对聚集、居住相对集中、土地相对集约、农村基础设施各类要素相对集合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建设目标。农民流向县城、小城镇不再是农村劳动力过剩的简单表现,而是社会结构、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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