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2019〕1号当事人: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99号根据《反垄断法》《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本机关于2018年7月24日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德威)收购江苏和时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时利)股权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江苏德威收购和时利股权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江苏德威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江苏德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一、基本情况(一)交易方。收购方:江苏德威。江苏德威于1995年在江苏省太仓市注册成立,2012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最终控制人是自然人周建明。江苏德威主营业务为线缆用高分子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被收购方:和时利。和时利于2006年在江苏省无锡市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是自然人瞿建华。和时利主营业务为PBT树脂、PBT纤维、锦纶短纤、TPEE及四氢呋喃等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二)交易概况。2017年8月24日,江苏德威与和时利股东江阴华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瞿建华、姚丽琴签署股份购买协议,%和时利股权。2017年12月14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二、违法事实及理由(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该交易系股权收购,江苏德威通过交易取得和时利60%的股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2017年12月14日,当事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此前未依法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构成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二)本案不具有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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