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访息诉协议书甲方:七子浃村村民委员会乙方:七子浃村一组村民:莫子忠男80岁务农身份证号码为:43230219**********监护人:莫瑞林男系莫子忠次子44岁身份证号码为:43230219**********.案情基本内容简介:自2000年以来,莫子忠本人因闲无事,并患有老年性痴呆,凭空臆断。长期伙同他人申诉、上访关于该村:①宅基地出排渍抗旱费不合理。②侵占他人宅基地而植树被他人砍掉未作处理。③,直补金被长子领去。④虚构和捏造村财务混乱。⑤上告上级领导(阳罗镇政府领导)处理不公,等等。莫子忠因所告无凭无据,甚至是捏造诬告。故每次上访无非是出去一趟,被遣送直民政收容所,收容所将其遣送回家。他这样做,严重影响七子浃村、以及阳罗洲镇、乃至沅江市的形象。是构建和谐社会中出现的不应该出现的不和谐现象。为维护我地形象,保持社会稳定团结的局面,经调解协议如下:因当事人莫子忠年老,且患老年性痴呆,属不完全行为责任人。不能履行此协议的相关事项,也无法承担此协议的违约责任。现由监护人莫瑞林代理当事人莫子忠。经过甲乙双方协商,乙方表示除上述事项外,同时承诺注意其他事项,今后无论什么情况,永不上访,不申诉。乙方如若违反本协议。全部返还甲方给予的一切经济补偿。并立即停止甲方所供的一切优待。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监护人的刑事责任。乙方停访息诉后,①甲方解决乙方低保两人,享受B类直到终身。②每月照顾300元,时间二年为止,即从2012年9月1日----------2014年8月31日,如果两年内出现意外,依旧补足两年。此款由村直接给乙方。此协议一式三份,签字生效。签订时间:2012年9月6日甲方:七子浃村村民委员会乙方:七子浃村一组村民:莫子忠见证方:阳罗洲镇综合整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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