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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溪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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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溪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干部管理行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利益,促进农村稳定,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及《沙溪镇村级民主决策制度》、《沙溪镇村民小组议事制度》、《沙溪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经营及合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镇辖区范围内的村(居)“两委”成员,股份经济联合社以及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成员,村(居)民小组组长、副组长、财务人员、合同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农村干部)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制度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农村干部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制度,由镇人民政府(镇组织人事办、镇纪委、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镇财政分局)依照本办法组织落实追究责任。第四条违反集体资产管理相关制度的责任追究形式:(一)责令改正;(二)通报批评;(三)扣减报酬;(四)提交党员和村民(股东)代表联席会议处理;(五)移交纪检部门处理;(六)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扣减报酬或建议党员和村民(股东)代表联席会议处理的,应同时给予通报批评。第五条责令改正是指要求农村干部纠正违规行为。因客观原因不能纠正违规行为的,农村干部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违规行为影响。第六条通报批评的方式包括:由镇人民政府印发文件全镇通报;组织召开党员和村民(股东)代表联席会议,由镇相关部门在党员和村民(股东)代表联席会议上进行通报;在被通报批评村(组)的财务公开栏张贴通报文件,张贴时间不少于一个月。第七条扣减报酬的方式:经镇委镇政府批准,核减当年干部年终实绩考核奖金计提额的5%—30%。第八条提交党员和村民(股东)代表联席会议处理的意见主要有:变更或撤销部分经济管理职权、罢免等。处理的程序:(一)召开党员和村民(股东)代表联席会议;(二)通报干部违规情况;(三)听取违规干部对违规事项的解释;(四)提出处理意见;(五)组织表决处理意见。(六)执行有关处理决定。第九条农村干部受到责令改正以外的责任追究处理的,取消当年参评市、镇行政单位评选先进个人的资格;主要负责人受到责令改正以外的责任追究处理的,取消所在单位当年参评市、镇行政单位评选先进单位的资格。第十条农村集体必须按相关议事制度实行民主决策并向全体村民(股东)公示,未经村民(股东)户代表会议或村民(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公示,擅自实施下列任一经济事项的,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提交党员和村民(股东)代表联席会议处理。并经镇政府批准扣减年度实绩考核奖金(每发现一宗扣年度实绩考核总奖金计提额的5%,累计最高扣减至30%,第十一条至二十三条下同):(一)单一合同总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单一合同总标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非新建物业租赁。(二)村级总造价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投资、集体固定资产拍卖及转让;村民小组级总造价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工程建设投资、集体固定资产拍卖及转让。(三)集体资金的借贷。(四)其他须经村民(股东)户代表会议或村民(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第十一条未经党员和村民(股东)代表会议决议通过并公示,擅自实施下列任一经济事项的,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提交党员和村民(股东)代表联席会议处理,并经镇政府批准扣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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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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