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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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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号) 《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于2005年7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7月29日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05年7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防御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包括天气、气候灾害和气象次生、衍生灾害。天气、气候灾害,是指因台风(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暴雨(雪)、雷暴、冰雹、大风、沙尘、龙卷、大(浓)雾、高温、低温、连阴雨、冻雨、霜冻、结(积)冰、寒潮、干旱、干热风、热浪、洪涝、积涝等因素直接造成的灾害。气象次生、衍生灾害,是指因气象因素引起的山体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森林火灾、酸雨、空气污染等灾害。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科技知识的宣传、普及,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对天气、气候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雷电灾害防御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农业、水利、海洋与渔业、林业、环保、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民政、交通、通讯、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气象灾害现状、发展趋势预测和评估; (二)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三)气象灾害易发时段和重点防御区域; (四)气象灾害防御的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五)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组织编制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及应急预案,并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灾害预报、警报及建议,决定公布与启动实施,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第九条编制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农业、林业、渔业、交通、水利、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规划,应当符合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并可以在编制过程中进行气象灾害风险性评估。进行大、中型工程建设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气象灾害风险性评估。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调查、评估和应急服务系统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本地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需要建设移动气象台,并在城镇显著位置设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播发设施。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水利工程、旅游景点、交通枢纽和重点工程所在地可以根据需要建设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播发设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前款规定的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将保护范围纳入城市规划或者村镇规划。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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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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