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庆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第224号)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德庆县行政区域内或跨市设置的渡口、渡船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第三条渡口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符合渡口条件未经县人民政府审批的为非法渡口。本制度的渡口包括乡镇渡口、公路渡口和专用渡口。公路渡口及专用渡口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本制度下列用语含义:经营性渡口是指收取乘客一定费用,自负盈亏的渡口。义渡是指不收取乘客费用,免费提供渡运服务的渡口渡船。半义渡是指收取乘客部分费用,但渡运收入低于渡运成本的渡口渡船。渡船,是指往返于内河渡口之间,按照核定的航线渡运乘客、车辆和货物的船舶。渡口运营人,是指负责渡口营运和安全管理的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渡口,是指不持有港口经营许可证,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内河水域设在两岸专供渡船渡运人员、车辆、货物的场所和设施,包括渡运所需的码头、水域及为渡运服务的其他设施。乡镇渡口,是指设于农村或者集镇,由乡镇、村集体或者个人运营,为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服务的渡口。第五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以县、镇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管理为重点,海事部门执法监督为保障,渡运经营人具体、全面负责渡运安全管理,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第六条渡口、渡船的日常经营管理、维修保养以及更新改造费用实行“以渡养渡”原则,由渡运经营人负责。对义渡、半义渡和经营确实有困难的渡口、渡船,所属县、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应当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县人民政府职责(一)负责渡口设置、迁移和撤销的审批。(二)建立健全渡口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加强渡口及渡运的安全管理,落实机构、人员、职责、经费。(三)指定县交通运输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工作。(四)指定县安监局负责对乡镇渡口运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负责乡镇渡口工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合格证书颁发。(五)应加强对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六)组织打击取缔本行政区域内的私渡等违法行为。(七)遇险或发生事故及时组织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上报。(八)义渡、半义渡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第八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职责(一)负责乡镇渡口渡船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制定、完善本镇(街道办)的渡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本镇(街道办)行政村(居)委会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主(船员)的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与行政村(居)委会签订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建立渡口渡船台账和安全管理制度。(二)落实渡口船舶、渡工、乘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在恶劣天气、洪水期、重大节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动等渡运繁忙时间,应提前采取有效疏导措施,增派安全管理人员到现场维护渡运秩序。 (三)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1—2名安全管理人员;督促村(居)委会落实1名以上的渡口管理的专门人员,监督渡口经营行为。(四)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渡运安全协调机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日均渡运量超过300人次的渡口及载客定额超过12人的渡船,应当编制渡口渡船安全应急预案,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船岸应急演习;日均渡运量300人次以下的渡口及载客定额12人以下的渡船,应当制定应急措施,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五)负责向群众、学生、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督促他们遵守内河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六)在渡运量较大且具备一定条件的(超过日均渡运量300人次及载客定额超过12人)乡镇渡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建立镇(街道办)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实行航次签单,加强渡运秩序的维护。(七)积极筹措资金,开展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和建桥撤渡工作,并对义渡、半人渡和经营确实有团难的渡口、渡船进行适当的经费补助,以便维持渡口、渡船日常的经营管理和维修保养。负责向上级政府申请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资金,并实行专款专用;(八)督促行政村(居)委会、渡口运营人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义渡、半义渡由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渡运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九条行政村(居)委会职责(一)指定不少于一人负责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保证对渡口渡船每天一次巡查,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台帐。(二)加强渡运安全宣传教育,增强村民、群众、渡运经营人和渡工的安全意识、督促其遵守渡口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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