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湖州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建设,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根据《湖州市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2〕78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湖州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湖州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水平居全市先进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第三条湖州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湖州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湖州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湖州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湖州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湖州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第五条湖州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每两年认定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当年的4月30日。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符合湖州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本市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企业被评为或认定为湖州市明星企业,省或市工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二)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三)重视工业设计工作,用于工业设计的投入处于本市行业领先水平,能为企业的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四)已设立独立的企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五)企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六)企业设计中心人才队伍素质较高,经验丰富,工业设计水平在本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从业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或具有中高级职称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七)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设计产品已为企业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10项以上。年工业设计成果转化值500万元以上。(八)企业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第三章工作程序第七条企业通过本县区工业主管部门向湖州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湖州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二)两年来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及运行情况。(三)其他有关情况。第八条各县区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湖州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九条湖州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湖州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在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门户网站公示。第十条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经湖州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授予“湖州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称号,并以文件形式公布。第四章管理第十一条湖州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在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适时更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第十二条湖州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已认定的湖州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复核。接受复核的湖州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须填写《湖州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报县区工业主管部门。县区工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填写评价意见,在复核当年的4月30日前将上述材料报湖州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湖州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以文件形式发布复核结果。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湖州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称号:(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第十四条因第十三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湖州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以上认定。第十五条因第十三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湖州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四年内不得申请市级以上认定,并暂停所在县区工业主管部门下一年度申报工作。第十六条湖州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县区工业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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