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4项)第一项:对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业务科室、管理部及其执法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执法依据、程序、结论是否合法。(三)出具的执法文书是否规范。三、监督检查方式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采用数据采集、资料报送和现场检查中的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四、监督检查措施业务科室、管理部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五、监督检查程序2(一)法规稽查科按照年度工作计划或根据中心工作需要,组建监督检查小组。(二)检查小组根据工作方案对中心的执法卷宗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六、监督检查处理业务科室、管理部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上级监督管理部门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行政行为的。(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二)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第二项:对住房公积金归集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单位是否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为职工办理住3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二)单位是否按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封存或转移手续。(三)单位是否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视工作实际需要,监督检查方式有执法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四、监督检查措施(一)执法检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受理职工投诉、举报,对相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二)日常检查:根据日常归集业务情况,对相关单位缴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欠缴、少缴单位进行电话催缴工作。(三)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署对本市相关单位缴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实施检查。五、监督检查程序(一)确定监督检查方式,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二)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告知来意和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及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三)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住房公积金归集政策情4况实施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相关人员制作询问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四)监督检查人员根据需要,向有关部门获取相关调查资料。(五)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立案前制发《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建议书》或《缴存住房公积金建议书》;不存在违法行为的,结束监督检查程序。(二)对经建议自行纠正后仍不办理的被检查人,制发《限期办理通知书》或《限期缴存通知书》。(三)对逾期不纠正违法行为,存在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被检查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涉及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案件,制发《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理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四)在听取被检查人陈述、申辩后不予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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