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律师协会会员表彰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表彰奖励在律师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浙江省律师协会会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奖励办法》、《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等规定,结合我省律师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宗旨和原则)本办法旨在弘扬正气、鼓励先进、树立典型,确保律师行业奖励工作的系统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本会对会员表彰奖励的推荐、评定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章表彰奖励方式及条件第四条(表彰奖励方式)本会对会员的表彰奖励方式为:(一)通报表扬通报表扬是指对会员在某一活动、某一行为中的先进事迹或突出表现以书面文件的形式予以表彰。(二)嘉奖嘉奖是指对会员某一工作或某一阶段内取得的优异成绩或优异表现以奖励证书形式予以鼓励、表彰。(三)授予荣誉称号授予荣誉称号是指对有突出贡献或成绩卓著的会员以奖励证书及奖牌的形式予以表彰奖励。本会可授予的荣誉称号包括综合性、专业性和专项性奖项三个类别。综合性奖项为定期常设奖项,每届律协评选一次。专业性和专项性奖项为非定期常设奖项,评选的奖项名称、评选具体条件及评选时间由常务理事会决定。(1)浙江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基础评选对象为成立8年以上(含本数,下同),成绩突出的律师事务所。(2)浙江省优秀律师。基础评选对象为执业10年以上,成绩突出的律师。(3)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基础评选对象为35周岁以下且执业5年以上,成绩突出的青年律师。(4)浙江省优秀女律师。基础评选对象为执业8年以上,成绩突出的女律师。(5)浙江省优秀公益律师。基础评选对象为执业5年以上,在法律援助或其他公益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律师。(6)功勋律师。基础评选对象为已满60周岁且执业30年以上,德高望重、成绩卓著的律师。(7)常务理事会决定的其他综合性奖项。(1)专业成就奖。基础评选对象为执业8年以上,在某一专业领域成绩突出的律师。(2)优秀专业委员会。基础评选对象为表现突出的本会专业委员会。(3)专业委员会先进个人。基础评选对象为表现突出的本会专业委员会委员。(4)常务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专业性奖项。、对在某一专项活动中表现突出、具有良好社会影响的会员的奖项。第五条(表彰奖励条件)本会对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进行表彰奖励,可以根据现实需要设置具体条件。但三年内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会员不得予以表彰奖励。第三章表彰奖励的评定及授予第六条(表彰奖励的提起)表彰奖励由会长办公会议提起,由秘书处根据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发布评选通知。第七条(推荐与申报)认为符合本办法及评选通知要求的个人和团体会员,可根据评选通知要求经相应的本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秘书处或市律师协会推荐,进行申报。申报时须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奖励审批表;(二)个人或团体会员的先进事迹材料;(三)评选通知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八条(表彰奖励的评定)表彰奖励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授予荣誉称号一般应由本会根据需要设立的临时机构——表彰奖励委员会进行评审。表彰奖励委员会由以下类别的人员组成:(一)理事、常务理事代表;(二)秘书处代表;(三)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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