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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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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款专款专用,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购人依照合同的规定,预先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验收交付使用前用作该商品房建设的费用,包括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收取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含按揭贷款)等各种款项。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以及政策性住房适用本管理办法。第四条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各县(市区)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房地产交易机构负责开展本区域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具体工作。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在商品房项目所在地的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内的款项在该项目竣工之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及项目土地成本,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监管开户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并由市县区房地产交易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银行、开发企业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一个预售许可证原则上对应一个监管账户。第七条签订监管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监管机构提供下列资料:(一)申请书原件;(二)选定的银行及开立的专用账户名称、账号;(三)与银行、监管机构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书。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当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及施工进度编制预售项目用款计划。用款计划应按照取得预售证、主体结构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完成首次登记等四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并合理确定每个节点的留存保底资金额度。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项目办理首次登记后,可持下列资料到监管机构申请注销该项目预售款监管。(一)申请书原件;(二)已办理首次登记的《不动产权证》(权属证明)(复印件)。监管机构核实后,出具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注销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监管银行办理账户监管注销手续。第三章预售款的存入、使用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销售企业与预购人网上签订认购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得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款,应要求预购人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并使用交易当事人的同名账户。网上联机打印《湛江市商品房预售款缴款通知书》交给预购人后,由预购人将定金或购房款直接转入监管专用账户;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预购人开具收据或发票;发生退款的,按原支付途径,将资金退回预购人的银行账户。《缴款通知书》经监管银行盖章或商品房期房资金监管系统确认后第一联送合同备案登记部门,第二联交缴款人,第三联收款银行收存。第十一条 采取按揭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购房贷款直接划入相应的监管专用账户。第十二条项目在主体结构完成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账户的资金按已交易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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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iris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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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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