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吃包住”也不能少给工资“包吃包住”也不能少给工资问:我们几个小姐妹在一家饭店打工时,每月工资只有500元。后来我们听说规定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是530元,我们问老板时,老板说,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530元,是对那些干拿工资的人而定的。对外地打工人员实行的是包吃包住,加上饭费房费,工资每月相当于六七百元了,已超过了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而且,月底发工资时,连加班费带工资一起不会低于530元。我们想问问,这种说法对吗?市劳动监察部门答复:在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把最低工资标准的含义解释为,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因此,饭店以包吃包住为理由,把提供住房、伙食这种非货币性收入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里的做法,是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另外,饭店通过安排员工加班,到月底连加班费带工资真正发给打工人员的,不会低于本市最低工资的说法,也是错误的。所以,这家饭店的工资待遇违反了国家和本市最低工资规定,该饭店至少应给每名员工再增30元工资,在没有加班加点的情况下也能领到不低于530元的工资,才符合本市最低工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以及时向本市各级劳动监察机构举报投诉,执法人员将依据《劳动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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