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建议书厦思法建[2014]10号厦门市物业管理协会:今年以来我院共受理涉及物业管理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28件。在审理过程中,我院发现物业管理公司在用工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现予以指出,并提出相应建议。一、主要问题:第一,物业管理公司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物业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物业管理公司以双方系劳务关系进行抗辩。第二,物业管理公司未足额发放工资。劳动者主张物业管理公司未按时发放工资或者未发放加班工资。物业管理公司以现金发放的方式抗辩,但是无法提供工资单。第三,物业管理公司未替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并交纳社保费用。劳动者主张物业管理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物业管理公司以双方系劳务关系或双方约定不用办理社保而以额外补助方式补偿进行抗辩。第四,发生工伤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发生工伤后,劳动者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物业管理公司以双方系劳务关系或者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认事发时存在劳动关系,但无法提供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二、问题分析针对上述争议反映出的法律问题,分析如下:第一,关于签订劳动合同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物业管理公司招录的员工数量多,从事物业服务的保洁等岗位对文化知识要求不高,因此客观上劳动者主动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不强,物业管理公司应积极主动的引导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依规建立劳动关系。第二,关于工资支付问题。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物业管理公司多存在以现金方式支付工资的情况,在对工资数额存在争议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大都无法提供书面的工资记录亦未能出示劳动者签名的工资清单,在诉讼中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处于被动的地位。第三,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以其他约定的方式排除,因此,即使双方约定或者劳动者要求以补偿或者补贴方式发放,也违反法律规定,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依然要承担办理社会保险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第四,关于工伤的问题。物业管理公司的用工岗位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其中大多数岗位都是保安、值班、保洁等具有户外性和一定危险性的岗位,因此,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一旦发生工伤则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受伤职工的相关赔偿都要由用工单位来承担。三、具体建议为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有效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现就前述问题及分析提出如下建议:第一,制订行业指导性规范,引导物业公司依法用工。可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涉及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等实务操作流程,进行规范和细化,在此基础上制订符合物业管理公司特点的全市统一规范的招工、用工行业性自律规范,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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