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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罪与彼罪之别--吴英案.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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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罪与彼罪之别--吴英案析此罪与彼罪之区别-----从吴英集资诈骗案说起摘要:资金如同人体中的血液,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不可或缺的资源和生产要素。而生产经营者自有资金极为有限,因此向社会筹集资金,已经成为企业生存与发展的一项非常重要的金融活动。但是因融资政策所限,民间高息借贷引发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频频发生,本文就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异同谈点粗浅看法。关键词筹集资金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判罪原则案情简介:吴英,女,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07年3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逮捕。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吴英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该案因涉及中国民间借贷诸多法律问题而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一、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一)集资诈骗罪的概念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数额犯、结果犯。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中国刑法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中,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使得罪与非罪界限比较模糊,难以界定,这是近几年来对此罪名的解释和适用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颇多争议的主要原因。中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二、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要区别(一)主观故意不同,侵犯客体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行为人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无罪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定集资诈骗罪。2、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集资诈骗罪。3、从造成的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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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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