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发〔2014〕25号关于发布《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学院(部),机关各部、处、室,学校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学校制定了《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经2014年第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大学2014年7月10日(联系人:马德刚,联系电话:27406642联系人:孙鹤;联系电话:27400873)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为认真做好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1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第三条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及学校投入。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两个等级,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获奖比例10%;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万元,获奖比例70%。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获奖比例10%;,获奖比例60%。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第五条天津大学各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当年总额度根据学院符合评审条件的人数进行测算。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天津大学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与社会实践。第七条对于新入学的硕士研究生,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本科阶段的学术表现进行评价;对于新入学的博士研究生,主要参照入学申请考核评价情况。第八条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参评时有积欠学分者;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由于因私出国留学、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无故不交纳学费者。第九条评审范围界定依据天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学制内研究生可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延期不能参评。直博生和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第十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第十一条学校成立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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