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百科名片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有人认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肆意挑衅,起哄捣乱,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这一概念将寻衅滋事罪局限在公共场所是不正确的。目录[隐藏]概念特征寻衅滋事罪的客体特征寻衅滋事罪的客观特征寻衅滋事罪的主体特征寻衅滋事罪的主观特征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二)客观要件(三)主体要件(四)主观要件认定本罪与非罪的区分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处罚概念特征寻衅滋事罪的客体特征寻衅滋事罪的客观特征寻衅滋事罪的主体特征寻衅滋事罪的主观特征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二)客观要件(三)主体要件(四)主观要件认定本罪与非罪的区分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处罚概念特征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罪诚然,寻衅滋事都是凭借自己或者自己一方的人多势众、力气强壮、凶狠残暴来“征服”对方,欺辱他人,以显示自己的强悍和无所顾忌,这类犯罪一般都发生在公共场所,但发生在非公共场所的情况肯定也是存在的。新刑法典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②追逐、拦劫、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首先,条文中所列举的第三种情形使用了“公私财物”这个字眼,那么进入居民私人住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无疑也应属于寻衅滋事罪。例如村民某甲,整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并纠集一帮“志同道合”者组成一帮,在乡里为非作歹,多次被公安机关拘留。一日某甲又在农贸市场向某乙强要卖的西瓜,某乙不给,某甲遂窜到某乙家乱砸。这是一起典型的寻衅滋事案件,却发生在非公共场所。所以将寻衅滋事罪认定为必然发生在公共场所,显然是毫无根据的。其次,条文中所列举的第四种情形明确强调“在公共场所”,那么由此似乎可以推知,对于其他三种情形来说,就既可以在公共场所,也可以在非公共场所,否则,在第四种情形中就没有特别强调的必要了。寻衅滋事罪的客体特征关于本罪的犯罪客体,学界一致认为是社会秩序。但如何具体理解社会秩序公共场所,则存在分歧。有二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社会秩序就是公共场所秩序。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对公共场所的理解也不同。有些学者认为,公共场所就是指人员相对比较集中,人们生活比较频繁的地方,如商店、车站等。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公共场所就是人们共同生活的场所,它不仅包括人员集中,人们活动频繁的地方,还应包括人员分散,人们活动不多和不经常活动的地方。如小街、荒郊等,人们可以在那里从事生产、工作、休息等活动,自由往来而不属私人所有,这也应属于公共场所。第二种观点认为,社会秩序就是公共秩序。这里的公共秩序是指根据法律和社会公德确立的公共生活规则所维持的社会正常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非公共场所秩序。我认为第二种观点能比较正确地反映寻衅滋事罪的客体特征。关键是如何正确理解公共秩序。寻衅滋事罪的客观特征寻衅滋事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殴打他人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新刑法典第293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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