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理事会章程(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图书馆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馆长(法人)负责制。为保证理事会规范有效地行使图书馆的宏观管理职责,制定本章程。第二章组成与职责第二条理事会被定位为图书馆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主管局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副理事长1名,由图书馆馆长担任。副理事长4名,其中主管局委派1名,社会人士3名。秘书长1名,由图书馆副馆长担任。理事会设理事11名,主要包括:社会代表8名,读者代表1名,馆内代表1名,由馆内征求各界意见,推荐或聘请产生。第三条理事会成员任期4年,可以连任。理事会会议每年定期召开两次,分别在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举行。第四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为:(一)审议图书馆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改革发展举措;(二)审议批准图书馆年度工作计划;(三)审查图书馆规划、计划执行情况;(四)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发展;(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五条理事长的主要职责为:(一)主持理事会工作;(二)决定召开理事会和理事会的议题;(三)决定需理事会表决的重大事项;(四)签署和批准理事会重要文件;(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六条理事会负责制定图书馆考核评估办法并组织实施。第七条执行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秘书长负责处理理事会日常工作。第三章议事规程第八条理事会在理事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执行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的其他理事代其履行职责。第九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2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5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第十条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5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第十一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理事会若需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时,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第十二条理事会休会期间,遇重大事项需决策而又无法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可书面征求全体理事意见,由理事长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决策。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理事会办公室设在图书馆。第十四条本章程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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