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承包合同损害集体利益村民小组诉请确认合同无效被驳回被告王某争议山种植速生桉长达10年,而且一直未支付给原告任何租金,上思县思阳镇广元村那马直到今年才知道被告在涉诉的山林上经营种植速生桉,那马认为争议山其,遂诉至法院。10月20日,上思县人民法院审结原告上思县思阳镇广元村那马村民小组诉被告王某、第三人上思县思阳镇广元村枯厚村民小组纠纷一案,驳回原告上思县思阳镇广元村那马村民小组的起诉。2006年9月18日,罗有留(已故)、罗有阳代表原告上思县思阳镇广元村那马村民小组与被告王某签订《林业用地承包经营合同书》,约定把原告与第三人上思县思阳镇广元村枯厚村民小组有争议的板伯山、板堆利、板米律、雷则等山发包给王某经营种植速生桉。原告认为该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理由如下:该合同系恶意串通签订的,了原告所在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合同未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被告在争议地经营种植速生桉长达10年,至今未支付任何租金。土地确权后,原告保留向被告追偿租金的权利。原告请求法院罗有留、罗有阳代表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林业用地承包经营合同书》,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该案庭审中,根据各方的诉辩及陈述,合议庭归纳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上思县思阳镇广元村那马村民小组是否具备本案起诉的资格;本案涉及的《林业用地承包经营合同书》是否有效。原告、被告、第三人围绕该案争议焦点都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原告认为其是本案适格的主体,在2006年9月份时,原告村民小组的队长罗有留、副队长罗有阳在没有经过村民小组同意,没有经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的情况下,就擅自与被告签订了《林业用地承包经营合同书》,这份合同书直接涉及到了原告的集体利益,那马村民小组从没有授权罗有留、罗有阳签订该合同,所以该合同的签订直接损害了原告的集体利益,被告在原告不知的情形下,去林业局办理砍伐证,明显侵害了原告的权益,故原告的主体适格。被告则辩称,原告不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林业用地承包经营合同书》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该合同签订前,原告的代表以及他们的村民已经召开村民大会作出决定,叫罗有留、罗有阳代表在合同书上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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