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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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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自首·立功·累犯·缓刑假释的撤销·数罪并罚)甲在乙向其讨要12万元欠款时与乙发生争执,拔刀将乙刺死。然后翻看乙衣兜,将乙携带的12万元借条找到销毁,另搜取5千元现金,信用卡一张,内有8万元存款,3万元的现金支票一张。随后,甲持信用卡消费4万元,持乙的身份证等到银行将现金支票3万元提出。甲在被抓获归案后交代:当时心想这12万元欠款无法归还,干脆一不做二不休将乙弄死了结此事。甲还交代大约在半年前曾经偶然遇到丙停车未熄火,就乘丙不注意时将车开走(该车估价20万元)。本想开到外地卖掉,到郊区后,甲翻看车内财物,发现有警官证和手枪一支,感到害怕,于是又将车开回原处。另查明,甲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于3年前被假释,甲杀死乙时假释考验期内。1、甲构成何罪?2、犯罪金额如何计算?3、甲盗窃汽车的行为是否犯罪中止?4、甲的假释考验期是几年?否成立自首?否构成累犯?对甲如何数罪并罚?答:1、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为赖掉债务而杀害债权人,属于故意杀人行为,不是抢劫罪;在杀人后拿取死者财物的是盗窃罪;甲交代的盗窃汽车行为也属于盗窃性质。2、盗窃金额为:使用信用卡4万元,使用现金支票3万元;盗窃汽车20万元,共27万元。盗窃信用卡又使用的,金额以实际消费额为准。3、不成立中止,犯罪过程结束、犯罪既遂后返还原物的行为,是犯罪后的表现,不成立犯罪中止。4、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10年;不成立自首,因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交待同种罪行的,不成立自首,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不构成累犯,因为是在假释考验期内再次犯罪。只有在假释考验期满以后5年以内再次犯罪才考构成累犯。甲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方法是,首先对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与诈骗罪的无期徒刑依照吸收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二、因K与甲商量购买毒品吸,甲萌生抢劫K财物的念头,并与乙等人进行了谋划。某日,甲将K诱至甲住处谎称等候卖毒品的人,事先与甲串通好的乙等人闯入房内,装模作样地赶走甲,并对K进行殴打,当场劫得K手机及银行存折等物。乙等人逼迫K说出存折密码,但因当天银行放假而未取成。K在威逼之下与其亲友通电话,谎称在外地与人打架,自己把他人打成重伤,急需3万元为他人支付医疗费。次日中午,该笔钱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内,K等人将该款取走,K在被关押30个小时之后被释放。对乙等人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1、乙等人构成抢劫罪。乙非法关押K30个小时,是其抢劫的暴力手段,不必另行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2、乙逼迫K向其亲属要钱的行为,并非是以扣押人质的方式向第三人勒索财物,不成立绑架罪;3、乙等人已当场施加暴力相威胁当场取得财物,不属于敲诈勒索罪。因此,乙等人的行为仍属于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强取财物的抢劫罪。4、乙等人抢劫数额巨大,属于加重的抢劫。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适用刑罚,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但乙不属于入户抢劫。因为该户是同案犯甲的,且属于合法入户。三、被告人S长期在某菜市场经营,某日让人将12箱蔬菜西兰花放在停放于停车场内的P的汽车上,欲以每箱60元的价格强行卖给P,但遭到P拒绝。S立即电话叫来C,K二人。C首先上前朝P胸部猛踢一脚,随后S、K和E(在逃),S抓住P并将其拖至两车过道中,继续向其索要12箱西兰花的货款。P再次拒绝后,C又拳打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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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