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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振兴路东延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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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振兴路东延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振兴路东延建设,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第二条征收范围:是指《振兴路东延项目工程藕荷塘区块征收红线规划》范围。第三条征收人、征收实施单位及被征收人:(一)征收人:东阳市人民政府。(二)征收实施单位: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及相关社区、经济合作社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四)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第四条房屋征收、签约及搬迁时间(一)征收时间: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二)签约时间:分3个阶段进行,具体时间另行公布。(三)搬迁时间: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的20天内。第五条补偿方式分货币补偿和新基安置二种,由被征收人选择。单位被征收人原则上只实行货币补偿,不实行新基安置;住宅房屋的合法庭院面积按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剩余期限占批准期限的比例,一次性以重置价折价进行货币补偿。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二)经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第二章被征收房屋第七条补偿的原则与异议的处理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内容为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应根据被征收人的申请和产权来源依据,以登记机构确定一致的书面意见,作为房屋补偿的依据。被征收人对《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登记机构申请复核;复核后需要更正的,由登记机构出具书面依据。未经权属登记的房屋,被征收人应持合法的权属来源依据和身份证明,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登记,登记机构应出具书面认定意见,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依据。第八条 土改前公房登记堂屋的处理已经公房登记的土改前堂屋,一直由使用人延续占有使用且无产权纠纷的,在相关使用人达成共同购买协议并经经济合作社同意,可由相关使用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的15天内,共同向房管部门折价购买,按规定办理转让手续后,以共同购买人为被征收人;相关使用人达成由其中一位使用人购买的协议并经经济合作社同意,可由该使用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的15天内,向房管部门折价购买,按规定办理转让手续后,以该购买人为被征收人。第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格评估:(一)实行新基安置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称评估机构)按照《东阳市房屋重置价格》(见附件2)、《住宅房屋成新率标准表》(见附件3)评估确定的重置价格进行补偿。(二)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三)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由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见附表4)评估确定。第三章新基安置第十条实行新基安置的,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房用地审批表中的(按新基凑间规则折算间数)新基间数为准。被征收人的立户年龄为19虚岁,按征收决定公告之年计算。新基凑间规则:,剩余建筑占地面积大于1/4规划间小于2/4规划间的,剩余建筑占地面积可以凑足半间;剩余建筑占地面积大于2/4规划间小于3/4规划间的,剩余建筑占地面积按半间计算;剩余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4规划间的,剩余建筑占地面积可以凑足一间。(“大于”均包含本数,“小于”均不包含本数)第十一条新基原则上在规划征收范围内安置,视具体情况也可以在梓溪流域移民安置区的东侧地块安置。第十二条新基原则上采用抽签方式进行安置,部分地块视具体情况采用竞拍方式安置。第十三条在被征收房屋全部搬迁并经验收合格之日起的120天内,由市国土局、吴宁街道、经济合作社负责完成被征收人的农房审批手续,由征收实施单位完成安置新基选定及安置小区的“三通一平”工作。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应在安置新基选定之日起20天内,与征收实施单位办理新基安置结算、新基定点等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新基安置,实行货币补偿。第十五条被征收人原则上应在新基安置选定之日起1年内,按《新基建房规定》及规划要求进行新基房屋施工建设。有关单位和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建设管理工作。《新基建房规定》由市规划局牵头,与相关部门及吴宁街道、社区和经济合作社等共同制定。第十六条新基安置结算时有关费用的收取标准:(一)因安排金字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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