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协议书甲方乙方甲、乙、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第一条合伙宗旨第二条合伙名称合伙经营的为:经营场所位于:,面积: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经营项目为等。第四条合伙期限。第五条期限第六条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3、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一)入伙权利/责任;(二)。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订立合同;;;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伙人的权利:(二)合伙人的义务:第十条禁止行为(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第十一条合伙营业的继续(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二)合伙的清算:,并通知债权人;,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第十三条违约责任(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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