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曹家渡街道办事处静曹办〔2012〕14号关于同意成立上海静安区阳光精神心理康复服务社的批复上海静安区阳光精神心理康复服务社:你组织于2012年3月30日递交的《上海市静安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已收悉。经街道办事处研究,同意成立上海静安区阳光精神心理康复服务社。成立上海静安区阳光精神心理康复服务社所需注册资金10万元由上海静安区阳光精神心理康复服务社五位理事出资。特此批复。附件:《关于申请成立上海静安区阳光精神心理康复服务社的请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曹家渡街道办事处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主题词:成立阳光精神心理康复服务社批复抄送:静安区社团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曹家渡街道办事处2012年4月18日印发(共印6份)附件:关于申请成立上海静安区阳光精神心理康复服务社的请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曹家渡街道办事处:上海静安区阳光精神心理康复服务社于3月30日收到《上海市静安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成立《上海静安区阳光精神心理康复服务社》所需注册资金10万元由《上海静安区阳光精神心理康复服务社》三位理事共同出资。成立的条件已具备,请街道办事处同意成立《上海静安区阳光精神心理康复服务社》。上海静安区阳光精神心理康复服务社(筹)二〇一二年四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