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山市扶贫捐赠资金管理使用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对扶贫捐款的管理,切实做好扶贫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捐赠资金合理配置、规范使用,让捐赠机构和捐赠人放心满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广西扶贫捐赠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扶贫捐赠资金的来源:市直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企业及企业职工、社会爱心人士扶贫捐款。第三条扶贫捐赠资金的募集原则和方式(一)募集原则。资金的募集,坚持自愿捐赠的原则,取得社会各界对扶贫事业的理解、关心和支持。(二)募集的扶贫捐赠资金全部汇缴合山市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市红十字会”)募捐专户,开户名:合山市红十字会,账号:45001628253050700602,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合山市支行,捐款备注“脱贫攻坚”。由市红十字会建立会计账套,做好会计核算,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三)受赠人。市红十字会为我市指定扶贫捐款受赠人。(四)受赠程序。市红十字会依法对捐赠资金进行逐一登记,并向捐款人出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五)市红十字会建立健全捐赠资金募集台账,做好会计核算,全面、准确地记录捐赠对象、类别和数额,详实向社会公告慈善捐赠资金收缴情况。第四条捐赠资金的使用原则(一)扶贫捐赠资金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管理调配,用于脱贫攻坚工作,实行公开透明、专款专用、重点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作他用。(二)定向捐赠资金安排。对捐赠人有明确提出捐赠使用意向的捐赠资金,要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优先安排使用,市红十字会应及时向捐赠单位或者捐赠人反馈使用情况。(三)非定向捐赠资金安排。对捐赠人无明确提出捐赠使用意向的捐赠资金,依照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使用。第五条捐赠资金的使用范围及申请限额(一)用于我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及非建档立卡边缘户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目标;户申请不超过5000元。(二)用于我市贫困村或有脱贫攻坚工作任务的非贫困村公益性基础设施;村申请不超过20000元。(三)用于捐赠人指定的投向和用途或与我市扶贫开发相关的项目;申请金额不超过指定捐赠金额。(四)其他特殊救助。因重大疾病、天灾、伤残等原因可能存在致贫或返贫风险,户申请不超过10000元。第六条捐赠资金的使用对象(一)全市贫困村或有脱贫攻坚工作任务的非贫困村;(二)全市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三)全市经认定的非建档立卡边缘户;第七条扶贫捐赠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三)弥补企业亏损。(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七)企业担保金。(八)购买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第八条扶贫捐赠资金的使用流程申请使用扶贫捐赠资金的贫困家庭或行政村,由本人或村委会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镇级人民政府初审,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再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开支。捐赠人有明确提出捐赠使用意向的捐赠资金,由使用单位向市红十会提出申请,市红十字会一次性将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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