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浑南市监质监〔2019〕148号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沈阳强晖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2101**********Y住所(住址):沈阳市东陵区朗月街6甲号111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强2019年9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沈阳市东陵区朗月街6甲号111室的沈阳强晖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用两部电梯未在电梯轿厢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维保标识,标明应急救援电话,该行为涉嫌违反了《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我局遂安排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调查。2019年9月25日,案件承办人在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八号安姆大厦C座429室对当事人的相关人员进行了与本案有关情况的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在用的10部,其中2部电梯未在电梯轿厢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维保标识,标明应急救援电话。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2份,1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该公司现场发现的违法情况;1份证明执法人员复查该公司现场整改情况。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证明该公司违法事实及执法人员纠正违法事实所采取的措施。3.《询问笔录》1份,确认该公司违法事实。,证明该公司的违法行为。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一份,证明了该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被调查人的身份。综上所述,该公司在用的2部电梯未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维保标识,标明应急救援电话的行为,违反了《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电梯使用管理者是电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电梯安全管理职责:”第四项“(四)在电梯轿厢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维保标识,标明应急救援电话”的规定,构成了未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维保标识,标明应急救援电话的行为。该公司以前未发生过类似的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法,且该公司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立即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查找原因,立即进行了整改,违法时间短,未造成危害后果。综上所述,依据《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电梯使用管理者违反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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