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文件宁教基〔2017〕32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各市、县(区)教育局,宁东社会事务管理局,厅直属各中小学校: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自2014年全国联网试运行以来,我区不断完善管理制度,不断加强硬件建设,为全区中小学校和广大中小学生提供了高效便捷服务,有力提升了教育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随着各地各校管理实践日益丰富,学籍管理中的一些问题逐步显现,亟待解决和规范。为全面落实中央、自治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精神,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2号)文件的相关要求,我厅组织相关人员对《宁夏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校遵照执行。自治区教育厅2017年2月16日宁夏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宁夏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区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中小学生)。第三条我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由自治区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自治区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第四条自治区教育厅统筹全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制订全区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全区各地和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部分教育厅直属中小学的学籍管理工作;统筹安排全区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核办和问题学籍处理;按照国家要求部署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建设与全国联网的电子学籍系统和学生数据库,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工作相关规定;统筹安排本市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核办和问题学籍处理;具体安排市属中小学校的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核办和问题学籍处理工作;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核办市属中小学校学生学籍;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对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自治区教育厅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内所属中小学校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安排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核办和问题学籍处理工作;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核办辖区内中小学生学籍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宁东管委会教育办公室向银川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并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后,可按照国家、自治区、市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体安排其所辖中小学校的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核办和问题学籍处理等工作;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核办其所辖中小学校学生学籍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其所辖中小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所辖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第五条各中小学校根据国家、自治区、市、县(区)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负责本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的管理。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均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逐步扩大学校电子化管理范围,并推行学生教育卡,记录学生的相关信息,实现学生身份识别、考勤、学籍异动、营养餐、乘坐校车等业务管理。第六条各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学校学籍档案并永久保存。学校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学校基本信息表(附件1);二、校区基本信息表(仅用于有分校的)(附件2);三、学生休学、复学,退学情况(附件6,7,8);四、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附件3);五、毕业生花名册(附件4);六、相关凭证资料、学生奖励处分材料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第七条各中小学校应当采集、汇总、校验、核办、上报学生学籍信息;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学生学籍信息数据按照“学校收录、属地监控、分级审核、全国联网”和“小学入学建档,各学段随转”的原则进行管理,保证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唯一性、连续性。学生因入学、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原因使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及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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