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原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忻原分罚字[2019]039号当事人:山西盛鑫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81MA0K4CTB4Q法定代表人:赵君丽住所:子干乡子干村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经调查,我局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清洗废水产生的污泥、废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露天堆放在厂区,易产生扬尘;2、原料废编织袋未全部进入原料棚。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2019年11月27日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原平分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影像资料。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相关规定。我局于2019年12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忻原分罚告字[2019]04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2月9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执为证。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贰万元整;2、限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将原料废编织袋按照环评要求存放在指定场所。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收款银行:农行原平市支行帐号:661001012001028我局委托原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我局地址:原平市京原南路1248号邮编:034100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原平分局(章)2019年12月25日抄送:原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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