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抚环罚决字[2015]第026号—————————————————————————————被处罚单位: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春生单位地址:抚顺市东洲区抚顺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于2015年4月27日对你单位2#机组进行了大气污染物监测。按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你单位2#机组烟尘、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标准为30mg/m3;氮氧化物监测值为770mg/m3,标准为200mg/m3。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拟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和处理:1、立即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废气达标排放;2、罚款壹拾万元整。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100000元解缴到指定账户。账户名称:抚顺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开户银行:抚顺市商业银行北站支行,项目名称:环保罚没收入。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辽宁省环境保护局或抚顺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抚顺市环境保护局201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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