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后首例银信通道纠纷:新老划断绝对安全?出台倒逼资管行业转型的同时,也给资管纠纷的司法审理提供了法规参考。经济观察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发现,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二审了一起关于2015年通道业务下的合同纠纷案,此案被律师界认为是最高院援引和认可《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审判的第一案。这一司法裁判结果或被借鉴于未来资管纠纷案件审理。通道惹争议被称为最高院引用《资管新规》审判的第一案例涉及北京北大高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高科”)、光大兴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兴陇”)、案外人等。2011年10月8日,与光大兴陇信托签订《单一资金信托合同》,采用银信通道业务方式,,本息(%)属于包商银行,%信托费用。另有一家甲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以及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原本借款一年期的贷款展期至2013年10月10日,北大高科仍未向光大兴陇信托偿还借款本金,甲乙两家公司亦未承担相应还款责任。至此,光大兴陇信托为原告与三家企业对簿公堂。随后,。然而,北大高科对一审判决结果并不接受,提起上诉。融资企业北大高科上诉称:“案涉贷款资金来自包商银行,属于银行为谋取高额利息而通过信托方式发放贷款,属于违反了合同法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案涉信托借款合同应无效。若以其为银行贷款主体签订借款合同,年利率仅为6%左右,%,%。”对此,光大兴陇信托认为,案涉《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和《信托资金借款合同》不存在无效情形,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没有违反规定。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都是国家法律允许信托公司开展的合法业务。光大兴陇信托根据包商银行的委托,设立单一资金信托向北大高科发放信托贷款,符合《信托法》及信托业相关监管规定,合法有效;光大兴陇信托属依法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目前尚未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托贷款利率予以任何限制,有权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结合期限、信用等风险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双方争议的银信通道业务实际上是银行为突破央行对银行信贷业务的束缚。一方面表内自资金可以借此通道实现出表,提高信贷投放和收益率;另一方面银行表外理财可以借助银信通道投向融资标的。“之前,银行和通道机构合作实现资产出表或者规避审慎监管,几乎是一种行业默契。”一家华东地区信托公司人士告诉记者。当下,就《资管新规》规定下的银信通道业务,政策的指向性意见以“去通道”为主。中信信托曾带头表明立场:“2018年公司银信通道业务规模只减不增。同时,将积极与存量银信通道业务合作方沟通,争取提前终止部分业务。”“新老划断”最终,对于此案有关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借款利息确定,最高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宣判,北大高科的上诉主张均不能成立,予以驳回。最高院认为案涉信托贷款本金来源于包商银行,借款人北大高科系包商银行指定,光大兴陇信托既不主动管理信托财产,也不承担业务实质风险。因此,案涉信托贷款属银信通道业务。根据当前国家金融监管原则,商业银行应还原其业务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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