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一罪与数罪第六章一罪与数罪第一节一罪与数罪概述 一、一罪与数罪的概念 【分析】我国通说上确定罪数的标准采取犯罪构成说,即凡是行为人以一个犯意,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凡是以数个犯意,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 确定罪数的意义在于:(1)正确确定犯罪的个数,是正确定罪的基本要求。(2)确定数罪是确定刑罚权个数的前提,因为国家刑罚权个数应当与犯罪个数对应。 数罪又分为同种数罪与不同种数罪。如果行为具备数个同一犯罪构成的,是同种数罪;具备数个不同的犯罪构成的,是不同种数罪或者异种数罪。 区分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的意义在于:我国司法习惯仅对异种数罪实行数罪并罚,而对一并审理的同种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习惯不实行数罪并罚的同种数罪不仅包括罪名相同的数罪,如甲犯有三个盗窃罪,通常是将三次盗窃数额累加按一个盗窃罪定罪处罚。也包括“选择的一罪”,如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掩饰、隐瞒赃物罪,如甲分别犯有一个窝赃罪、一个销赃罪,则将两次犯罪事实列出,只按一个窝赃、销赃罪定罪处罚。 二、罪数的判断标准 【分析】关于判断罪数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认为行为是犯罪的核心要素,主张按照自然观察的行为个数判断犯罪的罪数,即行为人实施一行为的,只能构成一罪;实施数行为的,才能构成数罪。因此当一行为造成数结果、触犯数罪名的,也认为是一罪。 (或结果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主张以犯罪行为侵害的法益个数作为判断罪数的标准。法益说把法益分为专属法益(如生命、自由等)与非专属法益(如财产等)。前者根据法益的主体来确定法益的个数。因此,一枪射杀数人是数罪。后者根据法益的归属确定法益的个数。例如,从甲、乙、丙三家偷财物,就是数罪。 ,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主观犯罪意思的外部表现,行为只是行为人犯罪意思或主观恶性的表征,因此认为应当以行为人犯罪意思的个数作为判断犯罪个数的标准。只要出于单一的意思,不论造成什么样的结果,都是一罪。 。以构成要件为标准,主张符合一次(一个)构成要件的事实就是一罪,符合数次(数个)构成要件的事实就是数罪。 采取不同的标准判断罪数,往往得出不同的结论。例如,对想象竞合犯,按照行为说是实质的一罪,想象的数罪。按照法益说、结果说或构成要件说,则认为是实质的数罪,处断的一罪。对于连续犯、牵连犯,按照犯意说通常认为是一罪,而按照行为说或构成要件说,则认为是数罪处断的一罪。在我国刑法学说上,确定罪数的标准是犯罪构成说。 三、法条竞合关系与法条竞合犯的联系与区别 【分析】 ,指刑法中有一些条文之间在内容上存在重复或交叉关系。例如《刑法》第266条规定有诈骗罪;另外《刑法》第192条至第200条还规定有金融诈骗罪,包括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显而易见,《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在内容能包容各金融诈骗罪条。表明《刑法》第266条与各金融诈骗条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其它常见的存在竞合关系的法条如:《刑法》第266条的诈骗罪与第224条的合同诈骗罪、第204条的骗取出口退税罪;第397条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与第400条的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第412条的商检失职罪等;第233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与第115条的失火罪、第133条的交通肇事罪、第134条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人等侵犯人身的犯罪等。不仅刑法分则条文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而且刑法总则与分则也存在一些法条竞合关系,如《刑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第307条规定:“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与总则教唆犯的规定就存在竞合。再如《刑法》第358条规定的“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帮助犯的规定存在竞合关系。 ,指一行为因为同时触犯存在法条竞合关系的数法条。例如,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乙50万元定金后逃匿。甲的行为既符合《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为二者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导致甲的一行为不可避免地触犯这两个法条,属于法条竞合犯。 ■对法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 【分析】由于法条竞合是法律规定的内容有重复、交叉而产生的,换言之,一个犯罪行为之所以触犯数个法条是由立法技术上的原因造成的,所以法条竞合犯与犯罪形态无关,纯属法律适用问题。 适用的基本规则是:(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特别法条排斥一般法条。例如上述甲诈骗案既触犯诈骗条(266条)也触犯合同诈骗条(224条),适用较为特殊第224条,排斥第266条一般性条款的适用。(2)在法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依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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