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员工的指导方针,推进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保障教职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力,依据《教育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辽宁省高等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暂行规定》及《大连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领导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第三条教代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第四条教代会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党委应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教育各级干部增强民主意识,为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创造条件。第五条校长应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督办教代会提案,落实教代会决定、决议,接受教代会的监督。第六条教代会要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行政决策系统的权威,引导教职工在完成岗位职责的同时不断提高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能力,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第二章职权第七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基本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及其他属于重大决策方面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人事制度、分配制度、校内管理制度、岗位聘任办法、奖惩办法、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等重要的规章制度;评议、监督行政领导干部,听取学校领导干部的年度述职报告和廉政措施执行情况报告,民主评议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第三章教职工代表第八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与学校建立人事关系的教职工,愿意承担代表义务,能够履行代表权利的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第九条教代会代表名额按在岗教职工人数的10%--20%左右确定。其中教学人员代表不少于60%,女代表、40岁以下青年代表应占相应的比例。由于工作需要,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为教代会正式代表,选举时可以把他们的名额分到相应的选举单位参加选举。第十条每个选举单位根据分配的名额,在教职工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名单,由教职工以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规模较大的单位(100人以上)的代表可由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本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的半数始得当选。第十一条选举单位将选举结果报校工会,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后,代表资格生效。生效后的代表名单予以张榜公布。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实行届期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代表资格自动免除:1、调离学校;2、离校学习、工作两年以上;3、退休。第十四条代表严重违纪或不能正确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的,原选举单位可以提出罢免和撤换。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教代会代表按照程序可进行调整和增补。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未被选为代表的领导干部、离退休的教职工、学生和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在会上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行政部门和领导人提出质询。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带头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定期向选举单位教职工报告参加教代会工作、履行职权情况,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第四章组织制度第十九条教代会实行例会制度,届期5年。在每年的3月~4月间召开一次例行会议。遇重大问题经民主管理委员会通过可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条召开教代会时,出席会议的代表不得少于应到会代表的2/3,否则会议不能召开。教代会的表决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由应到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每次教代会采取的表决方式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第二十一条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教师代表应占多数。第二十二条次会议。第二十三条大会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设执行主席轮流主持各主席团的职责: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讨论各代表团(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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