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公开招投标市场评标体系会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综合评估法。第二种种是经评审后最低价法。一般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采用经评审后最低价法。例如在《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如下:“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及综合评估法。其中,综合评估法适用范围为:;、公共利益的大型建筑物及构筑物;,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工程;、施工技术要求高,需采用综合评标法的,且已经发改部门同意的。评标方法细则由市发改委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一般,我们在经评审后最低价法中,为了避免恶意低价竞标,会设置最高限价。并规定,参与人报价不得低于最高限价的90%,同时不得低于所有人(或去掉最高价及最低价后)的平均报价的95%(具体数值根据工程性质不一样)。如果两个条件都满足,就被判定为不合理低价,出局。另外评标专家的选取很重要,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原则上评标专家由电脑系统在四川省(或成都市)专家库里面随机抽取。但是根据项目不一样,项目的具体业主有1-2名专家参与评标。(如果要求严格,此项也要求发改委批准)。但是各个大型企业比如国家电网四川公司,五大发电集团公司,他们有自己的专家库。很多都是指定专家。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原则上采用经评审后最低价法,大部分业主的人员不能参与评标。例如四川水投的项目,都是这样。这种情况,业主的影响力很小。全部靠标书制作及报价去拼。《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中标条件之一是投标人的投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该条款不仅是对中标条件的规定,同时也肯定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招标投标中可以采用的一种评标的方法。此后,建设部第89号令、国家七部委第12号令、国务院其他部门及各地区都在有关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中,先后对这一规定的具体运用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虽然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遵循的是低价优先的原则,但并不是可以不计成本,片面追求低价。《招标投标法》对采用这种方法确定的中标人的投标还规定了以下三个限制条件:(1)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2)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3)投标价格不低于成本。《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主要的评标方法是(1)最低评标价法;(2)综合评估法。它们也是目前在我国采购和招标中应用最广的方法。最低评标价法适用范围和条件:(1)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2)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3)必须是工程量清单报价。实行“量”、“价”分离,风险共担的原则,施工单位承担“价”的风险,建设单位承担“量”的风险。(4)招标文件要保证深度和精度,粗枝大叶的招标文件无法满足最低评标价法的要求。目前国际上有许多国际组织和国家采用合理最低评标价法。如联合国贸易委员会采购示范法、欧盟理事会有关招标采购的指令、世界银行贷款采购指南、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准则,以及英国、意大利、瑞士、韩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招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