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救急解困互助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院职工救急解困互助会。第二条 互助会的性质:本互助会为职工自愿参加的民间组织。第三条 互助会的宗旨:倡导互助互爱和人道主义精神,帮助职工救急解困。第四条 互助会接受院工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互助会办公地点:院党群人事处工会办公室。第二章 互助范围第六条 本会对职工遇急遇难时所提供的帮助,是职工在按国家现有政策享受有关待遇后,仍有严重困难情况下的一种补充性救助措施。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互助会采用个人会员制。第八条 互助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职的员工;(二)承认本章程;(三)按时缴纳会费和按规定参加捐资,会员因工作调离本院、到法定年龄退休的或不按时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并不退还捐资与会费。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登记表;(二)经本部门或单位工会小组签署意见;(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一)有权依本章程得到救助;(二)有权了解本会经费使用情况;(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监督。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一)遵守互助会章程,执行互助会的决议;(二)按时交纳会费,按章为互助会捐资出力;(三)宣传互助会章程,完善互助会工作。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第十二条 互助会建立理事会组织,理事由院领导、工会领导、各部门或单位工会小组长、募捐数额较大的集体或个人代表组成。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若干人。理事会设办公室,与院工会办公室合署办公。第十四条 理事长由院分管劳动人事的领导担任,常务副理事长由工会主席担任,副理事长由院党群人事处负责人和工会副主席等人担任。第十五条 理事会成员实行自然替、增补制(理事会成员替、增补的办法另行制订)。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开。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互助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决定互助会救助事项;(四)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第五章 筹资渠道第十八条 会员会费。第十九条 集体与个人捐款。(一)本会接受集体和个人的爱心捐款,捐款以自愿为原则;(二)本会接受捐款后,应向捐款人出具捐款收据,并颁发证书;(三)捐款人可以按章优先得到救助。第二十条 行政补助。第二十一条工会补助。第二十二条互助金利息等收入。第六章 救助条件与补助标准第二十三条 会员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救助:(一)职工本人因突发重大疾病等,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较重,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二)会员配偶或子女因突发重大疾病等因素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三)家庭突然遭受火灾、台风、雷击等意外灾难和事故,造成严重家庭生活困难的。第二十四条 补助标准详见附件5,具体数额由理事会会议研究决定。第七章 救助办法第二十五条 会员申请补助时,先填写《职工解困救急互助会补助申请表》,经所在部门或单位工会小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本互助会理事会。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等人共同协商,提交理事会讨论确定补助金额,由理事长审批后支付。第二十六条 补助的具体申请和审批办法详见附件6。第八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七条 互助会资金由院工会财务管理,院工会经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审查。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二十八条 互助会经费不预支、不超支,逐年增加积累,壮大互助会的实力。第二十九条 资金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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