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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讨薪”现象的法律思考.doc.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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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讨薪”现象的法律思考“民工讨薪”现象的法律思考现行所称的“民工”,通常指那些离开农村所承包土地而进城从事其他工作的劳动者。建筑业的从业人员,基本上都是由这些劳动者组成的。建筑业的特点决定了这些就业人员处于弱势地位,加之诉讼成本大、时间长等因素,当出现不能按期取得报酬时,民工通常选择忍受,一旦忍受超过限度,往往会走向聚众索要,甚至出现极端行为,导致不良后果。笔者试从法律角度对这一现象进行分析与思考。1、关于“民工讨薪”与《劳动法》实施的有关问题(1)关于劳动争议的界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均对劳动争议作出界定,其中《意见》的界定范围显然宽于《条例》,其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条例》规定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14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也作了相应规定。从《意见》、《条例》和《解释》来看,劳动者与建筑企业的讨薪应属劳动争议。(2)关于救济措施的成本问题。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必须先经仲裁,对裁决不服的方可起诉,这里体现了竞合禁止的立法思想。即劳动仲裁是法定的必须程序,不允许当事人选择直接起诉。但必须看到整体拖欠民工工资既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笔者认为应将其纳入到民事审判工作中去。劳动争议和一般民事案件相比,具有及时处理的特点,《劳动法》规定仲裁申请期限为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解释》仍然规定为60日,否则将失去实体上的胜诉权。很显然,这样不利于保护那些整体拖欠工资职工的利益。具有一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可跨省、自治区承建建筑工程,一旦发生纠纷,如采用仲裁,仲裁管辖权目前也不十分明确具体,实行提供劳动地点和用人单位注册也不一致,以劳动者工资所在地仲裁机构管辖制度,而按照这一规定,势必会加大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支出成本,不利于快速、高效地处理此类争议。2、关于“民工讨薪”采取不当方式的相关问题目前常出现“民工讨薪”采用拉横幅打标语、爬塔吊、楼顶、甚至冲砸用人单位或发包单位设施等现象,给这些单位造成了负面影响,包括名誉权的侵害,一些过激行为也妨碍了治安管理。而上述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样也应受到保护,但通常都难以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支持。3、关于当前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成立清欠小组的法律定性问题2003年底,各地政府建筑行政管理部门为有效杜绝减少整体欠薪,成立了清欠小组。小组在法律地位上仍是政府部门,具有调解性质,没有强制性,往往效果不佳。只要争议双方涉及其他争议,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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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