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效合同摘要:以人为本重要的是以劳动者为本,社会的和谐重要的是劳动关系的和谐,国家对无效劳动合同进行干预,并做出否定性的法律评价,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劳动报酬权、社会保障权等不受侵犯。但同时劳动法规定了过严的劳动合同有效标准,不仅没有提高劳动合同的整体效率,反而使大量劳动合同因欠缺法定要件而被宣告无效。基于此,笔者从比较法的角度,既借鉴了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相关规定,又考虑到劳动合同自身的特殊性,以此提出自己的见解,使劳动合同理论更加完善。关键词: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一、无效合同的概述我国《劳动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第2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这就是说,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我国劳动法学界普遍认为,无效劳动合同是和有效劳动合同相对而言的,是指当事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方具有法律拘束力,即必须完全具备法定的有效要件。劳动合同的有效要件,学者认为有四个方面:。即当事人乙方必须是具有劳动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必须是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的单位。。即合同必须完全具备法定必备条款,并且所载法定必备条款和约定必备条款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即双方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所作的意思表示都有出于自己的自愿,并且与其内在意志相符。没有受到欺诈和胁迫。。即劳动合同必须采用法定的书面形式,合同的订立必须完全具备法定必要程序,并在订立程序中严格遵循法定规则。二、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是确定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根据上述规定,劳动法学界基本一致地认为无效合同的认定分两类,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是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三、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履行后的无效劳动合同,虽无法律依据,但事实上存在劳动关系,它的处理远比无效经济合同的处理复杂。一般说来,经济合同主要涉及财产关系,在无效的事实确认后,通过双方返还财产,使合同关系恢复到合同成立前的状态,并由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由劳动合同确立的劳动关系兼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性质,劳动者已提供的劳动力是无法返还的,因此,劳动关系也是无法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初的状态。在这一点上,事实劳动关系与事实婚姻关系有相似之处的。在劳动合同被法定机关认定无效后,对因无效引起的法律后果我们应当从劳动法立法的本意,即保护劳动者的角度来考虑。劳动关系就其本质意义来说是一种人身关系,它包含有劳动者的生存权。因此,对其的处理我们不能简单搬照民法对无效合同的处理,即简单地根据过错来认定当事人的责任,而更应考虑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因为在现阶段劳动对劳动者来说还只是其谋生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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