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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关区村卫生室门诊统筹定点服务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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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关区村卫生室门诊统筹定点服务协议书甲方:幸福乡卫生院乙方: 村卫生室(站)为加强村级新农合门诊统筹监管,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切实保障参合人员利益,促进合作医疗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甲方代表区合管办,与乙方本着精诚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村卫生室〈站〉门诊统筹管理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协议订立所依据的相关法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卫办农发[2005]243 号)、《关于印发(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新农合医办[2006]4 号)。第二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二条 甲方指导乙方掌握新农合相关知识,做好相关培训。第三条 为乙方制定相关制度,提供信息,帮助乙方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协助乙方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化管理。第四条 督促乙方不断改善医疗服务质量,增强服务意识,满足参合者的医疗保障需求,提高参合者对合作医疗的满意度。第五条 听取乙方对合作医疗工作的合理化建议,改进工作方法,提高管理水平。第六条 负责对乙方上报的参合患者门诊统筹结报资料进行初审,并按审核后的合作医疗补偿资金及时予以支付。经审核,核增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及时通知参合患者领取核增款;核减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消化。第七条 定期对乙方有关医疗文书进行随机抽查,对违规收费、弄虚作假、医患合谋骗取合作医治基金等违规违法行为,除追回损失外,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视其情节对其予以通报、经济处罚、暂停定点资格,直至取消定点资格。第八条 每年对乙方的门诊统筹补偿工作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评估,评估情况作为下一轮签订定点协议的依据。第三章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九条 按照公平竞争、参合群众自愿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乙方享有为区域内所有参合者提供医疗服务的权利。第十条 严格遵守《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和《南关区村级门诊统筹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服从新型合作医疗有关部门的管理与监督,积极配合做好新型合作医疗各项工作,严格遵守新型合作医疗的各项制度和规定。第十一条 遵守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内部有比较健全的医疗服务管理与财务管理制度,管理规范。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和药监部门规定及药品统一采购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新农合政策管理规定,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与信息管理系统。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自愿承担应由卫生室承担的信息化建设费用。第十四条 主动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及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组织开展的督查。第十五条 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履行服务承诺和便民措施,为参合人员提供安全、有效、快捷、价廉、便利的医疗服务。第十六条 加强合作医疗工作的宣传和公示。在醒目显要位置设立合作医疗宣传栏,宣传公布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知识、药品及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的价格、服务承诺、便民措施;定期公布参合患者的补偿情况。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遵循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得使用目录外药品,严格执行人次均门诊费用限额。第十八条 乙方应当合理使用抗生素,应本着经济、安全、有效的原则,严禁不以病情实际所需,多种、大剂量、长期用药行为。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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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