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改善马颊河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防治污染,保护水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下文是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欢迎阅读!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马颊河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防治污染,保护水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濮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马颊河保护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马颊河保护范围,包括马颊河干流、支流以及流经的濮阳县、清丰县、南乐县、华龙区、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南濮阳工业园区和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范围内的区域。马颊河干流、支流市城区段和县城区段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域,城区外干流无堤防的河段河口每侧向外不少于 100 米、有堤防的河段堤防背水坡脚外不少于 5 米、支流河口每侧向外不少于50 米以内的区域,为马颊河保护的重点区域。具体范围由濮阳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马颊河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1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马颊河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制订马颊河水质保护目标,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马颊河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马颊河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保护规划和配套实施方案。濮阳县、清丰县、南乐县、华龙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马颊河保护管理工作。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南濮阳工业园区和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属地保护责任,负责本辖区内马颊河保护管理工作。第五条市、有关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马颊河保护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市、有关县(区)发展改革、规划、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城市综合执法、林业、农业畜牧、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安监、监察、工信、外事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马颊河的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马颊河保护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马颊河保护管理目标制订考核评价指标,纳入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第七条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马颊河2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管辖区域内的马颊河保护管理工作,组织联合执法活动,督查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和部门职责履行情况,协调处理跨部门、跨管辖区域的重大问题,共享环境监测信息和应急资源等。第八条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应当设立马颊河保护专项资金,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马颊河保护依法投资或者捐赠。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马颊河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合理确定保护补偿范围,落实保护补偿资金,完善补偿保障措施;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保障改善民生、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相协调。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条马颊河保护规划是本行政区域内马颊河建设、保护和管理的基本依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第十一条马颊河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环保、发展改革、规划、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城市综合执法、林业、农业畜牧、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统一编制并公布。第十二条编制马颊河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濮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二)妥善处理环境保护、建设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居民生3产生活的关系;(三)遵循自然规律,传承保护历史文化,兼顾绿化、景观、休闲等功能。第十三条马颊河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二)马颊河保护重点区域的具体范围;(三)水污染防治及水工程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市政管理设施等规划;(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改造,明确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实施计划、推进步骤和完成期限等;(五)湿地保护和生态林建设规划。第十四条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与配套管网,形成与供水量相匹配的污水处理能力。有条件的可以通过建设人工湿地等措施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水质。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应当与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进行。鼓励和支持村民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改善农村水环境。第十五条城镇新建区域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4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与海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相衔接。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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