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书甲方:李**,男,汉族,29岁’住******乙方:赵**,男,汉族,18岁,住**********2016年4月11日10时许,***驾驶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尉氏县文化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与沿光明路由南向北行驶赵**驾驶的豫B******,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公正、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车损费叁仟元整。二、此协议履行完毕后,乙方不再谁究甲方任何责任,并同意放行甲方车辆,今后双方互不追究,此事故完全终结。三、此协议二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甲方:乙方:201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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