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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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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2018〕13号当事人:林德气体(香港)有限公司住所:香港九龙将军澳将军澳工业邨骏日街12号当事人: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工兴路10号根据《反垄断法》《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本机关于2017年12月14日对林德气体(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德香港)与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化集团)设立林德大化(大连)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林德香港与大化集团设立合营企业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林德香港和大化集团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林德香港和大化集团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一、基本情况(一)交易方。合营方一:林德香港。林德香港于1991年在中国香港设立,是林德集团(以下简称林德)的全资子公司,主要业务为持有林德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林德于1879年在德国慕尼黑设立,主要从事工业气体、医疗气体、特种气体和工程与服务业务。营业额(略)。合营方二:大化集团。大化集团于1997年在辽宁大连设立,主要从事基本化学原料、基本化学肥料的生产和销售。营业额(略)。(二)交易概况。2011年8月11日,林德香港与大化集团签订有关设立合营企业的《合资经营合同》。2012年2月18日,当事方签署公司章程。交易后,林德香港和大化集团分别持有合营企业50%的股权。2012年5月28日,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二、违法事实及理由(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该交易系新设合营企业,2011年8月林德香港与大化集团签订合同设立合营企业,交易后分别持有合营企业50%的股权,共同控制合营企业,属于《反垄断法》第20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林德香港营业额(略),大化集团营业额(略),达到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3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2012年5月28日,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此前未依法申报,违反了《反垄断法》第21条,构成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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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