邕宁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一次性告知材料事项名称非公司内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实施主体邕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区内的非公司内资企业法人。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根据国家规定,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2.《中华人民共和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五次修订)第四条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一)联营企业;(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四)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办理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实施对象和范围需向邕宁区工商质监局申请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的企业。办理流程1、申请人提出申请。2、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单位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3、工商服务窗口审批·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首席代表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4、服务窗口打印证照或制作决定文件。5、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证照或决定文件申报提交材料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出资人)的出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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